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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5-01-16 09:00     来源: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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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百色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业主委员会作为住宅小区内部自治力量,在小区事务管理和日常运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提升住宅小区社区治理能力和业主自我管理水平,《实施意见》从认识业主大会制度、加强业委会委员的资格管理、提升业委会规范运作的水平和强化业委会的指导和服务四个方面,严格把好业委会选举的资格准入和资格管理关,切实把好业委会工作的制度建设和评价关,旨在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委会建设。

二、《实施意见》包含的内容解读

(一)正确认识业主大会制度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具有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有关小区共有和共同管理事务的决定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日常运作的组织、实施主体,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主要负责拟定相关方案、组织召开会议并具体实施大会形成的决议。

(二)加强业委会委员的资格管理

1.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各级政府的管理和指导;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鼓励中共党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两委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推荐的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2.健全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依法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和经换届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成立和换届备案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备案资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三)进一步提升业委会规范运作的水平

在业委会运作过程中,应当接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区党组织的指导监督。业委会要认真建立会议接待制度事务公开(信息公示)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工作制度,强化制度约束,促进业委会日常规范化运作。

(四)强化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村)民委员会要切实担负起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职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五)建立业主委员会规范化运作评价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组建评价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评价小组,每年依照本指导意见对辖区业主委员会开展评价工作,推动提升本市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和日常运作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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