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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百色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事项的通知

2024-06-19 15:00     来源: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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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百色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住房保障中心:

为加快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力度,积极推进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住房租赁补贴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桂建保〔2016〕26号)和《百色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百政办发〔2016〕5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指符合《百色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百政办发〔2016〕5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且经审核、公示通过,取得百色市本级有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但尚未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低保、特困人员);

2.城镇低收入(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城区高校毕业生)、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二、住房困难标准及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13平方米,每个家庭最低保障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最高保障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三、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按16元/月·㎡·人发放;

(二)城镇低收入(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按12元/月·㎡·人发放;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城区高校毕业生)、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按10元/月·㎡·人发放;

(四)多孩家庭租赁补贴:家庭已生育有两名未成年子女的,在家庭补贴金额上再增加每户100元标准发放;家庭有三名或三名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在家庭补贴金额基础上再增加每户200元标准发放。

补贴金额计算方式:月租赁补贴金额=补贴发放标准×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补贴家庭人数+多孩家庭租赁补贴(如有)。

四、租赁补贴计发时间

(一)在本通知印发之前(不含当月)取得保障资格的市本级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自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按本通知规定的租赁补贴标准计发。

(二)在本通知印发之后(含当月)取得保障资格的市本级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自取得保障资格次月起按本通知规定的租赁补贴标准计发。

(三)在租赁补贴发放期间,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公示确认复核结果后,取消保障资格并从当月起停止发放补贴;已获得实物配租的,公示确认配租结果后,当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四)每年度租赁补贴发放计算时间期限为该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租赁补贴申请流程、申请材料

符合《百色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百政办发〔2016〕5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住房困难家庭,按以下方式申请:

(一)基本流程

1.公租房APP线上申请:申请人(家庭)通过手机下载“公租房APP”,实名注册并登录,按照申请操作步骤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将申请表原件提交市城区各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审核公示流程与线下申请相同。

2.线下申请:申请人(家庭)申请——市城区各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公示通过,发放租赁补贴。

(二)申请材料: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低保、特困人员)和城镇低收入(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百色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A表);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现场核验原件);

③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的相关证明材料(现场核验原件);

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百色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B表);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现场核验原件);

3.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城区高校毕业生),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百色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B表);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现场核验原件);

③大中专毕业证书(现场核验原件);

④与所属单位(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灵活就业的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税款满1年以上证明(现场核验原件);

⑤如申请人为非右江区和田阳区户籍人员,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现场核验原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中,符合《百色市加大高校毕业生住房保障力度措施实施细则》(百建规〔2022〕9号)规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百色市城区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应按以下方式申请:

申请流程:

申请人(家庭)通过手机下载“公租房APP”申请,实名注册并登录,按照申请操作步骤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将申请表原件提交市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初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公示通过,发放租赁补贴。

申请材料:

①《百色市城区高校毕业生公租房申请表》;

②高校毕业证书(现场核验原件);

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现场核验原件);

④提供由工作地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近1个月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工作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款证明。(现场核验原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百色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B表);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现场核验原件);

③与所属单位(企业)签订近1年以上劳动合同书及企业为申请人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近1年以上的证明;灵活就业的出具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证明或税款(免税)证明(现场核验原件);

④如申请人为非右江区和田阳区户籍人员,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现场核验原件)。

六、租赁补贴发放方式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工作情况,按月或季度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办理发放手续,租赁补贴资金发放至保障家庭个人账户。

七、动态管理  

(一)保障家庭和个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影响保障方式或保障水平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家庭状况变更。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影响保障方式或保障水平的,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申报家庭状况变更或申报后经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二)保障家庭和个人保障资格被取消或者自愿退出的,取消或退出保障资格时,当月租赁补贴已发放的,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当月租赁补贴尚未发放的,自当月起停发租赁补贴。在租赁补贴发放期间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自公示确认配租结果后,当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三)保障家庭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多领取租赁补贴的,应当退回多领取的租赁补贴:

1.保障家庭和个人未按规定申报家庭状况变更的;

2.申报后经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未如实申报申请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保障家庭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管理:

1.未按规定退回多领取的租赁补贴的;

2.未按规定申报家庭状况变更的;

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未如实申报申请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附则

(一)本通知中下列用语的解释:

1.低保、特困家庭指由申请人所在地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城市低保、城市特困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家庭;

2.城镇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指由申请人所在地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低保边缘户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家庭;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指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当年中等偏下收入保障标准。

4.大中专毕业生、城区高校毕业生指毕业未满5年,并在市城区实际工作居住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普通中专(含技校、职业中专)毕业生。

(二)本通知与国家、自治区公租房保障政策或市级(含)以上有关部门规定不一致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后,与市级(含)以上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应及时调整。

(三)本通知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区公租房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百建发〔2020〕37号)同时废止。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百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本辖区相关规定。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百色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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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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