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百色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名录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田阳区房产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住建部令1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桂建房〔2007〕81号)等规定,强化白蚁防治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行为,促进房屋白蚁防治市场健康发展,现将《百色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名录
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百色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7日
百色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促进房屋白蚁防治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住建部令1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桂建房〔2007〕8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名录库的建立、发布和更新。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以下简称“防治企业”),是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在本市从事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白蚁检查与灭治的企业。
第三条 名录管理遵循自愿申报、信息公开和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名录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白蚁防治所负责名录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名录库建立
第五条 申报载入名录库的防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本市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
(二)配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房屋白蚁防治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
(三)规范管理和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房屋白蚁防治,并建立完善的服务台账;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自律规定,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或被监督部门处理期限已满;
(五)在我市有一年以上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防治企业均可自愿申报载入名录库。
第七条 白蚁防治企业申报载入名录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白蚁防治机构入库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要求设立白蚁防治单位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 防治企业需申报载入名录库的,可到市白蚁防治所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受理申报后,市白蚁防治所应当登记相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载入名录库。
第三章 名录库发布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官方网址是全市统一的名录库发布平台。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定期发布名录库。
第十二条 发布的名录库信息包含防治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企业信用等信息。
第四章 名录库更新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名录库信息与防治企业信用信息联动更新机制。防治企业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市白蚁防治所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更新名录库。
全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名录库发布后,具备条件的防治企业自愿申报载入名录,市白蚁防治所应当在接受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登记相关信息,将申报企业载入并更新名录库。
第十五条 防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白蚁防治所申报更新名录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名录信息发生变动的;
(二)不再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申报移出名录库的;
(三)其它原因申报移出名录库的。
市白蚁防治所应当在接受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登记相关信息并更新名录库。
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移出名录库的,自移出之日起满半年后,防治企业可自愿重新申报载入名录库。
第十六条 防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白蚁防治所应当自检查审核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登记相关信息,删除相应防治单位名录并更新名录库:
(一)经判决构成犯罪的;
(二)严重失信的;
(三)因违规作业达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以上的,或达到一般环境事件等级及以上的;
(四)违法违规,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恶性竞争导致行业秩序混乱等其他应当删除情况的。
发生前款情形,自删除之日起满两年后,防治企业方可自愿重新申报载入名录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政府组织涉及重大民生工程的白蚁防治服务,按照双方自愿原则,可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在名录库中依法选取防治企业。
第十八条 涉及房屋白蚁防治的服务对象提出白蚁防治服务要求的,可以在名录库中选取防治企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