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的要求,现我局决定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公开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如认为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应废止、失效、修改等情形的,可以通过指定邮箱反映问题。
一、清理目的
通过规范性文件清理,本着应修必修,应废即废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二、清理对象
此次清理对象是我局截至 2023年12月底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文件。
三、清理标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滞后于改革要求,与新时代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
2.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及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3.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要求的;
4.主要内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
5.主要内容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排除、限制竞争,束缚企业发展,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不利于企业经济健康发展的。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工作任务已完成;
3.调整对象已消失;
4.管理方式已改变;
5.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存有第(一)项情形的;
2.涉及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的;
3.同等效力的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新时代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8月30日前发送至 bsjwfgk@163.com邮箱,邮件须明确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如有)、发布时间以及意见和建议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说明。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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