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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百色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4-08-12 17:30     来源: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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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不断完善我市住房供应和消费的梯次体系,2020年10月我市出台《百色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百政办发〔2020〕36 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多部门、多企业提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购对象及价格管理存在多重限制不利于房源销售等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政府令第141号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制定机关应当予以研究处理”的规定,2024年我局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启动《百色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

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2024年8月24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邮递信件: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东大道149号(市住建局704办公室)

  2.邮箱联系:bsspgb@163.com,联系电话:0776-2820751,联系人:林宋玲

 

    附件:《百色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812


    (此件公开发布)



百色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促进百色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筑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推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 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由政府或政府定部门提出限制套型面积、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规 划引领,并遵循市场运作、统一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统一管理及协调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税务、住房公积金、国防动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限价普通商品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六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比较适宜集中建设的地段进行布局。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编制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年度 建设计划优先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根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申请,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时明确附带安置条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如需申请改变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须经百色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 积,单套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44 ㎡

    第九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和相关法定责任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套车位和配套商业设施 的销售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配套车位及配套商业设施的销售 管理规定执行,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商业设施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应全面推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制度。以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 用、管理费用、税费等)以及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一期间、同一地段、同一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市场价格的85%的原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定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最高限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搭售其他服务、产品,不得捆绑精装修,不得捆绑车位销售;项目中按规划配置的配套车位和配套商业设施等由开发建设单位合理定价销售。

第四章 供应对象

第十三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须限定销售对象,申请人 可以个人或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一)本市范围内户籍,在全市辖区范围内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人员或家庭,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但人均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人员或家庭;

(二)本市范围内户籍,无自有住房的家庭或个人;

(三)非本市范围内户籍,有稳定就业,无自有住房,能够提供在本市城区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人员家庭;  

(四)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申购条件。

第十申请购房的家庭以夫妻为一户,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子女、父母等。成年(年满十八周岁)单身人员单独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第十符合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

(一)退伍军人烈士子女家庭;

(二)配合市政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拆迁工作导致无住房的困难家庭;

(三)受到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四)按照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

(五)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不得同时申请购买两处及两处以上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或已进入经济适用住房轮候的,需承诺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或放弃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已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第十七条申请购房的家庭应当推举 1 名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夫妻、赡养、扶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

十八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可通过部门之间征询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审核部门提供的相关交互格式和数据协助配合。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十九条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按照申请、审核、公示程序办理。申请购买市本级项目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县区管辖的项目由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参照实施:

(一)申请。购房申请人应向住房主管部门提出购买资格审核,可委托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申请人,需提交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5.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需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6.具有优先购买资格的证明材料;

7.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开发建设单位应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初审,购房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申请人的购房资格,确定合格申请人名单。

(三)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合格申请人名单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审核不成立的合格申请人确认为有效购房申请人。

 第二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经审核的有效购房人名单进行销售,依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与有效购房人签订《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 案。有效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购和签订《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视为放弃购买资格。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有效购房人名单公布之前,不得向购房申请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二条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办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 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字样。

 第二十三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抵押权人因购房家庭无力偿还购房贷款需要处置抵押物,根据法院判决或裁定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发生不动产权属转移的,不受上市交易年限的限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或超期开工建设,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税务、自然资源部门处理。

(二)开发建设单位超过经审定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进行销售的或未按国家有关明码标价规定进行公示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三)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向未经审核部门确定的有效购房人出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所销售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不得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及不动产登记;

(四)开发建设单位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提交虚假资料申请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责令其退还 所购买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按建筑面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补交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售价与同一期间、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差价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购房人购房后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让的,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普通商 品住房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等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 市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县(市)实情况参照本办法实施或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二十九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 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百色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百政办发〔2020〕36号)同时废止。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