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
百建行决字〔2024〕5号
当事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地 址: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号通达广场**层
2024年1月4日下午15:30左右,你公司在百色市迎龙区翔云路施工建设百色市妇产医院二期项目的过程中,项目劳务班组作业人员在15层拆除外架连墙件(拉环)时采用焊割作业,焊渣掉落至5层裙楼屋面,点着裙楼屋面已铺贴好的防水卷材引发火灾,明火于15:40分左右扑灭,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疏忽,施工用火作业时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到场监督并排查消除周围事故隐患,导致了施工起火事故。我局于2024年1月4日下发了《建筑工程局部暂停整改通知书》(编号:ZT4510002024010401)要求进行停工整改。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具有广西建设行政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和听证告知书(百建告字〔2024〕5号),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申辩。
综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于你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施工起火事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在我局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后,能积极配合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且过火面积小,损失较轻,未造成人员伤亡,违法情节属“一般”。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你公司贰万元(¥20000元)的罚款。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财科(406室)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根据“通知书”上的“缴款须知”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措施:1.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根据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上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六个月内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者起诉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单位地址:百色市城东大道149号
联系电话:0776-2801075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4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