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
百建行决字〔2024〕4号
当事人:刘**
身份证号:4304************74
工作单位:广西润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关市乡马安村田方组
经检查发现,广西润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百色市龙景区施工建设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逻索社区第三村民小组综合楼项目的过程中,你作为专职安全员存在多次未到岗履职的现象,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我局分别于2023年5月15日、6月16日、8月2日、9月27日对广西润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项目管理人员按要求到场履职,仍整改不到位。你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发现一年内3次不在项目现场的,应当被视为履职不到位。有正当理由除外。”的规定。具有广西建设行政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和听证告知书(百建告字〔2024〕4号),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申辩。
综上,对于你能积极配合调查,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违法情节“轻微”情形,我局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作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逻索社区第三村民小组综合楼项目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未到场履职行为处以壹仟元整(¥1000元)的罚款。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财科(406室)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根据“通知书”上的“缴款须知”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措施:1.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根据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上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六个月内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者起诉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单位地址:百色市城东大道149号
联系电话:0776-2801075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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