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
百建行决字〔2024〕3号
当事人:吕**
身份证号:4521************54
工作单位:广西润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宾阳县中华镇中华街****号
经检查发现,广西润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百色市龙景区施工建设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逻索社区第三村民小组综合楼项目的过程中,你作为项目经理存在多次未到岗履职的现象,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我局分别于2023年5月15日、6月16日、8月2日、9月27日对广西润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项目管理人员按要求到场履职,仍整改不到位。你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发现一年内3次不在项目现场的,应当被视为履职不到位。有正当理由除外。”的规定。具有广西建设行政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和听证告知书(百建告字〔2024〕3号),2024年3月27日,你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公司因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工资难予正常发放,个人认为依据法律处罚过重,希望以批评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2.本次问题属于个人初犯,并能全力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违法情节“轻微”情形,请给予减轻处罚。
经审查,我局多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项目经理到场履职,你作为项目经理在下发整改后仍未按要求整改。在我局的多次检查中你被发现一年内3次不在项目现场,已经构成履职不到位的违法情形,我局也根据你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违法情形属于“轻微”情形,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给予你最低的处罚额度。对于你申辩书中要求处罚额度低于法条规定额度以下,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也不符合行政处罚中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因此,你提交的相关申辩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于你申请减轻处罚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对于你能积极配合调查,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违法情节“轻微”情形,我局决定:责令改正,并对你作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逻索社区第三村民小组综合楼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未到场履职行为处以贰万元整(¥20000元)的罚款。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财科(406室)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根据“通知书”上的“缴款须知”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措施:1.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根据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上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六个月内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者起诉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单位地址:百色市城东大道149号
联系电话:0776-2801075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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