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
百建行决字〔2023〕4号
当事人:广西光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地址:百色市右江区龙景东路8号三祺龙景国际办公楼13楼
经查,你公司在进行百色市右江区全民健身中心(1#全民健身活动中心)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危大工程施工管理缺失问题:1.公司未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举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2.危大工程未组织验收就投入使用;3.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4.施工现场危大工程验收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缺失;5.未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我局于2022年11月24日对广西光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发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编号:ZJ45100020221123702)要求整改。你公司及项目管理人员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七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规定。具有广西建设行政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和听证告知书(百建告字〔2023〕4号),2023年4月11日,你公司提出申辩称:1.你公司已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举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附图);2.危大工作已组织验收,只是在项目检查时,危大工程档案盒内缺少了项目经理的签字,安全员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签字齐全。3.已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因档案盒内资料排放凌乱,未能及时提供。4.施工现场危大工程验收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因安全管理人员巡查时未及时发现并悬挂至醒目位置。5.安全技术交底资料齐全,施工过程中,安全员一直在岗,只是对安全资料经验不足,未能及时提供巡查记录。恳请免除处罚。
经审查,我局于2022年11月24日、12月28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开展了现场勘验(检查)及询问调查笔录,笔录中,你公司对以上违法行为均予承认,并签字,在调查取证期间,你公司也未提交以上技术交底材料及危大工程管理档案作为佐证材料。你公司在案件调查后再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是后期补充或是材料真实存在无法证明。你公司在申辩中称,已进行了危大工程的验收,仅是检查表中缺少项目经理的签字,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该条款要求验收过后需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才可开展下一道工序,你公司项目经理未签字,且直到检查组进行项目检查时也未补充完善,就已开展了下一道工序,并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验收危大工程的相关程序完成,已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提交的相关申辩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于你公司申请免予处罚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1.处以你公司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元)的罚款;2.处以百色市右江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项目(1#全民健身活动中心)项目经理黄基忠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的罚款;3.处以百色市右江区全民健身中心项目(1#全民健身活动中心)项目安全员黎军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罚款。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财科(406室)领取财政部门“一般缴款书”,凭“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措施:1.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根据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上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六个月内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者起诉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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