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6 11:46
来源: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的分配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草拟了《百色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的分配办法》(送审稿),现就《分配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我市于2013年出台了《百色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百政发〔2013〕2号),至今已运行5年,在我市住宅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近年来,随着维修资金交存余额不断增加,增值收益规模不断扩大,分配问题日益显现,关系到交存业主的切身利益,亟需对增值收益的分配进行明确。
根据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2019年7月印发的《关于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为此,我局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借鉴广州、惠州、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等区内外城市经验做法,结合百色实际,研究制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的分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条,分别从制定目的、有关定义、行政管辖范围、增值收益的产生方式、管理支出、收益核算、分配方式、分配操作方式、解释单位和有效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增值收益的管理分配,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一)制定的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了行政管理范围,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百色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明确了增值收益的产生方式。增值收益是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在商业银行的维修资金所产生的活期、定期利息,购买国债的收益,以及依法合理安排的其它保本投资收益等总和,扣除各级房产管理部门维修资金必要管理费用后的资金增值部分。
(四)业主账户利息的组成。业主账户利息分两部分组成,一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第八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应当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到户”精神,因维修资金使用突然性较大,以一年期整存零取存款利息到户(当前一年期整存零取存款利息为1.1%,本办法实行前按活期利率0.35%计息),此部分为固定收益;二是增值收益的二次分配,扣除必要管理费用后,按交存资金累计积数再次分配,确保所有收益计入业主账户,此部分为浮动收益。本办法实行后,业主账户增值收益率应多于一年期整存零取存款利息。
(五)细化管理费用支出形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可以行政拨款或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管理费用支出是指保证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正常开展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维修资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维护费、信息披露费、学习培训费、票据印刷费、银行账务处理费、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宣传费等开支。
(六)明确收益核算。确定收益总额之后,按当年增值收益/本年维修资金累计积数计算每日增值收益率。业主个人账户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乘以日增值收益率计算利息(收益)。
(七)收益分配操作方式。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收益分配,并将收益分配金额直接转存入业主个人账户。
(八)明确了解释单位和有效期,明确本办法由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办法》的组织实施
本《办法》有效期5年,适用百色城区,各区市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的分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