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6 16:19
来源: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监察支队
----《百色市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为您一一为你解答
《百色市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百政办发〔2017〕120 号),以下简称《奖励暂行办法》),2017年12月19日通过百色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于2017年12月30日印发实施。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精神,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区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桂建法〔2017〕1号)要求,各市、县(市、区)要依法建立违法建设治理长效机制,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并将该项工作列入住建厅年度考评指标工作中。
目前我市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过程中,也有通过群众的监督举报及提供的线索,对之进行查处,但群众参与监督举报的情况还是比较少。根据百色市委、市政府印发的《百色市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五年行动方案》(百办通〔2016〕78号)工作要求,为加强我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制度建设,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细化规范我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权利,明确奖励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程序、标准等,由我市违建治理办牵头,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右江区政府等部门共同参与,共同起草制定《百色市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暂行办法》送呈市政府审议。
二、制定过程
(一)自2017年5月份开始筹备《百色市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起草有关工作,5月17日市违建治理办牵头召开了关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相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市法制办、右江区住建局等部门代表参与了三个制度调研座谈活动,会上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百色市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暂行办法(送审稿)》草拟打下框架基础。
(二)在起草过程中,除了注意与上位法的衔接外,还参照区内外其他先进市关于编制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规范性文件的经验做法,确保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形成了《百色市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2017年5月24日市违建治理办通过邮箱、OA等方式向市直24个部门及右江区人民政府发函征求修改意见。市直相关部门收集反馈意见15条,其中无意见占14条。
(四)2017年8月23日将《百色市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暂行办法(送审稿)》报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法制办于2017年10月13日对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百色市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暂行办法》送呈市政府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第34次会议常务会审议,同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百色市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分为二十条,框架为: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包括设立目的,适用范围,受理部门,受理及处理方式等;
第二部分为奖金的发放程序与执行标准,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的类型分为举报一般违法行为和重大违法行为,在条文中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金从百色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经费列支;
第三部分对责任方面作出规定,即对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人均作出明确的责任要求,即规范举报人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受理部门及时处理的规定。
四、《奖励暂行办法》有关内容解读
1.《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哪种违法建设行为可依法举报?
答:《奖励暂行办法》适用于建成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违法用地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未依法取得土使用权证及私买私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用地行为;违法建设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或不按上述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不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的建设行为。
2. 哪些部门要依法受理“两违”举报?
答:《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房产管理、违建治理(两违)办均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举报事项的受理部门,统称违建治理机构。市、各县(市、区)违建治理机构应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举报方式,渠道包括信箱、微信、QQ、邮寄等方式,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专人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3.举报奖金如何发放?
答:市、各县(市、区)违建治理(两违)办为举报奖金发放单位。各违建治理机构处理完举报内容,属于可领取举报奖金范围的,应在案件办理终结 15 日内将情况报告报市、各县(市、区)违建治理(两违)办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作出界定,并由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备案模板由市违建治理办统一印制。
市、各县(市、区)违建治理(两违)办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的材料后,根据办理部门意见依法发放奖金,通知举报人在 30 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各县(市、区)违建治理(两违)办领取奖金,当事人逾期不领视为自动放弃。
市、各县(市、区)违建治理(两违)办发放奖金时,须核对举报人的身份等情况准确无误,由举报人写出领条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后,经市、各县(市、区)违建治理办负责人及经办人在领收条上签字后发放。市、各县(市、区)违建治理(两违)办须建立发放台账严格登记,规范管理。
4.举报奖金发放按以下标准如何执行?
(一)举报一般违法行为。
1. 违法用地
(1)属于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按涉及买卖土地金额给予奖励:10 万元以下,奖 200 元;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奖500 元;30 万元以上 50 万以下,奖 1000 元;50 万元以上 80 万以下,奖 1300 元;80 万元以上 100 万以下,奖 1600 元;100 万元以上,奖 2000 元。
(2)属于非法租赁用地的,按涉及租用土地面积给予奖励:500 平方米以下,奖 100 元;500 平方米以上 1000 平方米以下,奖 200 元;1000 平方米以上 2000 平方米以下,奖 300 元;2000平方米以上 3000 平方米以下,奖 500 元;3000 平方米以上 5000平方米以下,奖 800 元;5000 平方米以上,奖 1000 元。
(3)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涉及土地使用面积给予奖励:1000 平方米以下,奖 150 元;1000 平方米以上 2000 平方米以下,奖 300 元,2000 平方米以上,奖 500 元。
2. 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建设
(1)属违法建设的,按违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500 平方米以下的,奖 200 元;500 平方米以上 1000 平方米以下,奖 500元;1000 平方米以上 2000 平方米以下,奖 800 元;2000 平方米以上,奖 1000 元;。
(2)属违反规划建设的,按建筑类型给予奖励:永久性建筑,500 平方米以下,奖 500 元;500 平方米以上 1000 平方米以下,奖 800 元;1000 平方米以上,奖 1000 元;临时性建筑,500平方米以下,奖 200 元;500 平方米以上 1000 平方米,奖 300元;1000 平方米以上,奖 500 元。
(二)举报重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发生在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重要规划区(市、县重点项目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范围内,且在市、县(市、区)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利后果的,奖励 1000 元;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奖励 2000 元。如在上述所指重点区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同时属于(一)中所指的违法行为,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且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