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6 16:09
来源: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监察支队
----《百色市城市建成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快速查处联动机制暂行办法》为您一一为你解答
《百色市城市建成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快速查处联动机制暂行办法》(百政办发〔2017〕121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7年12月19日通过百色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于2017年12月30日印发实施。
一、《暂行办法》制定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出现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城乡居民为了个人私利进行违法建设,目前呈泛滥之势。违法建设严重违反了城乡规划管理秩序,严重侵蚀了城乡公共资源、严重影响了城市对外形象、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制约了城乡建设发展、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鉴于违法建设存在以上危害,必须加大查处力度,预防和遏制违法建设,为城乡建设和发展扫除障碍。虽然国家、自治区级层面有关法律、法规对禁止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相应规范,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且分散在各相关专业法律、法规中,执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够强。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要求“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各市、县(市、区)要依法建立违法建设治理长效机制,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并将该项工作列入住建厅年度考评指标工作中。根据百色市委、市政府印发的《百色市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五年行动方案》(百办通〔2016〕78号)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由我市违建治理办牵头,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右江区政府等部门共同参与,起草《百色市城市建成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快速查处联动机制暂行办法》(草案)送呈市政府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第 次会议常务会审议,同意印发实施。
二、《暂行办法》主要亮点
(一)建立快速查处机制
即为防止违法行为扩大,《暂行办法》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快速查处机制,对发现的涉嫌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制定一个简化的处理程序,确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施工现场、扣留施工工具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启动强制制止程序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明确乡镇、县、市各级快速管控的责任。做到“三个及时”,即:一是及时发现。基层单位即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委第一责任人,在发现“两违”行为两个工作日内,必须采取制止措施,制止无效的,要 24 小时内报告上级或违法建设管理部门;二是及时报告,第一责任人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中应当载明违建行为人姓名、违建具体位臵、占地面积及现状;三是及时处理,违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新增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整改、限期整改或停止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由所在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实施强制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行为。
(二)建立网格联动管理模式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如果各部门执法资源分散、各自为政、信息资源不共享,将严重影响查处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为了遏制违法建设,《暂行办法》明确了建立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控查处工作实施网格化管理、分级负责制,根据行政区域划分,建立三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控查处网格,做到违法建设防控查处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三级网格联动分别为一级网格市、县(市、区)直联动部门,二级网格各乡镇(街道),三级网格各村(社区)、住宅小区业委会。真正做到层层联动,达到第一时间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目的。
(三)明确各部门在控制违法建设中的职责
为了加强各执法、监管部门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协调统一、信息共享、互相配合,《暂行办法》确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由政府牵头,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部门形成合力,对违法建设齐抓共管。明确了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违法建设工作中的权责,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通过现场检查、竣工验收、核发权证、许可证等手段监管防治违法建设。
(四)公共服务单位对违法建设查处的协助义务
为了从多角度、多方位防止违法建设的产生,《暂行办法》规定电力、水务部门对正在实施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提供供水、供电服务。对未经审批,私自接入自来水管网用水、私自接电用电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查处追究;对情节严重的,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并依法给予警告、罚款、中止水电等处罚。如此,违法建设当事人在受到多方位阻力的情况下,将可能停止继续进行违法建设。
(五)明确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主体。
建立以社区(村、组)为单位的巡查控制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市、区)政府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各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制止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向所在辖区内街道办(乡、镇)或违建主管部门等单位报告。
三、《暂行办法》有关内容解读
本《暂行办法》分为三章内容,从建立快速查处机制、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工作要求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现就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哪些部门有权参与“两违”管理?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如何处理?
答:《暂行办法》规定,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为发现“两违”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街道)的主要领导为发现“两违”行为第二责任人;各县(市、区)违建主管部门为发现“两违”行为的第三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在发现“两违”行为两个工作日内,必须采取制止措施,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在 24 小时内报告给第二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在接到第一责任人的报告后 24 小时内,必须会同第三责任人一起,采取制止措施。以上相关责任单位发现“两违”建设行为,必须第一时间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制止。
(二)相关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暂行办法》规定一级网格为市、县(市、区)直联动部门,直接责任单位有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市政管理、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计、税务、公安、监察、电力、水务等部门,其部门责任为:
1.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监察执法,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决定;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规划核验等监督工作。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的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工作。
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用地行为。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时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情况;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3.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城市建成区物业管理区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依法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建成区违建治理部门报告;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交易等手续。
4.市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范围和权责关系,负责对各自管理范围内影响市容市貌的私搭乱盖建构物、不规范户外广告、临街店铺门头招牌违法搭盖等行为依法查处。
5.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计、税务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或登记手续前,应当对该营业(注册)场所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发现该营业(注册)场所未取得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房屋产权证),经查处机关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不予核发有关证照;已经核发的,要依法给予注销或收回。
6 .公安部门按照法定的职责,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配合保障工作。维护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秩序。依法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强制措施并处罚。
7.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参与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和预警约谈等工作。
(三)乡(镇、街道)如何履行管控责任?
答:《暂行办法》规定应建立以社区(村、组)为单位的巡查控制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市、区)政府相关执法部门报告。组织、协调和配合住建、国土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开展本辖区内建成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调查摸底和登记普查工作,做好相关台账资料收集上报,做好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