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主要指自然人自行组织建设的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经营性自建房,指改变规划使用性质作为经营用途的自建房。经营用途主要有:便捷酒店、旅馆、宾馆、民宿、出租屋;农家乐、餐馆、饭店、小吃店、饮品店;药店、超市、批发店、五金店、家具店;幼儿园、托幼、幼儿看护点、校外培训机构;KTV、休闲吧、棋牌室等文化娱乐场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第一条规定: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1.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板等构件;2.不得擅自在承重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扩大承重墙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3.不得擅自在悬挑阳台挑梁部位的墙体或者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开凿洞口;4.不得擅自在非承重外墙上增设门窗;5.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6.不得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屋面、阳台荷载;7.不得擅自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8.不得擅自挖掘房屋地下基础,建设地下设施或者降低房屋室内地坪标高;9.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共用部位;10.不得擅自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和设备;11.不得擅自拆改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相关
关
案
例
案例一:2022年4月29日12时24分,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组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54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77.86万元。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违法违规建设的原五层(局部六层)房屋建筑质量差、结构不合理、稳定性差、承载能力低,违法违规加层扩建至八层(局部九层)后,荷载大幅增加,致使二层东侧柱和墙超出极限承载力,出现受压破坏并持续发展,最终造成房屋整体倒塌。事发前,在出现明显倒塌征兆的情况下,房主拒不听从劝告,未采取紧急避险疏散措施,是导致人员伤亡多的重要原因。涉事房主吴某等14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2条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2021年年中,李某对其房屋进行了改造,将原有的房屋全部予以拆除重新建造,开挖基坑深达4米。在改建房屋过程中,隔壁邻居王某家中出现墙面开裂、地面不均匀沉降等各种问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某赔偿因建房造成房屋破坏产生的修复损失等费用。李某则认为,王某房屋出现问题系其年久失修所致。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被告李某坑基施工是造成原告王某家中内外装修损坏、不均匀下沉的直接原因,结合修复方案和费用的鉴定报告,法院最终确认修复损失为9.8万余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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